不願車與朋友共  4-26-2010


子路曰:「願車馬衣裘,與朋友共,敝之而無憾」。


我是「不願車與朋友共,敝之而有憾。」馬衣裘皆可與朋友共,在美國唯獨車子不行與朋友共用。


管你是什麼人,美國人通通施行「不借車、不借錢」的友誼政策;要借錢必須跟銀行借,沒有標會或倒會這檔子事,所以個人信用很重要。


我的台灣朋友來美國,以為只要有國際駕照,就可以像美國影集裡的李麥克,把車子開到天的盡頭。


如果你是租車,有加買保險,一切後果自行負責,當然不在此限。



曾經有朋友住我家,對我的車子覬覦已久,處心積慮後屢遭拒絕,轉為酸溜溜的語氣,說:「我在台灣開車技術好得很,從來沒出過事,更何況美國的交通狀況比台灣好多了。」


問題就是出在「美國交通比台灣好太多」的背後陰謀,開車習慣大大不同,若是車禍後的索賠真的會傾家蕩產,家破人亡。


尤其是台灣交通規則所沒有的「stop sign」,不管是雙向道,或是四向道,所有的駕駛都養成習慣在路口「先停再開」,而且一定要左右張望,停足三秒鐘,確定沒車才開;這樣的禮讓順序,讓剛下飛機的台灣親友很難立刻適應。


還有在高速公路換線道,標準作法是:先看照後鏡確定後方沒車,再確定右後鏡、左後鏡,同樣的步驟再確定一次後,以下巴要超過肩膀動作快速轉頭看看死角,真的沒車才可以換線道----儘管美國的交通安全把我們考呆了,卻是唯一安全的路。



我為了對親友曉以大義,說起我所知道的車禍事件:


事件一:


馬克在開速公路發生車禍,撞到前車五個韓國人,其中三個韓國人毫髮無傷,另外兩個韓國人,一個手骨折,一個腳斷了。嚴格來說,沒鬧出人命還好,可是對方要告,那情況就非同小可了。


在美國很多律師在報紙上和電視上大肆登廣告:「願意為你出庭打官司」,很多醫生最喜歡做工傷和車禍理賠的個案,其中厚利驚人。


馬克的車險只能理賠兩萬五千元美金,可是對方索賠十萬美金。


馬克雙手一攤說:「兩萬五,你要不要?我就是一介窮留學生,大不了放棄博士學位,打包回國,你一毛錢都拿不到。」如此這般,糾纏兩年官司,雙方才達成和解。



事件二:


還有一個朋友在西洛杉磯的下班時間發生車禍,他騎重型機車被右轉轎車撞倒,受點傷,當時有叫救護車送醫。事後這朋友找了律師和醫生一起告轎車司機,說好了賠償金分三份。


為了打這場官司,機車騎士拿到博士學位後,還留在美國「專心告」。原本是勝劵在握的官司,打了幾回合,竟然變成是「機車騎士違規騎車,導致開車駕駛是受害者」的情節大逆轉。


機車騎士留下來一年打官司所花的時間與生活支出,全都白費了。



這都還只是小官司,都能有迂迴曲折的官司纏訟,沒有在加州考過駕照的台灣朋友,就饒了美國親友,別開口借車,免得大家為難。


最好是沒事,一旦有事,肇事者可以包袱款款,逃回自己的國家。可是逃不掉的居民,真的是會日日夜夜受到騷擾,天天不得安寧。


 


 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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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蔚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8) 人氣()